《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上)
不管你喜不喜欢,不管你愿不愿意,要想过中级,就要过《经济法》。希望大家不要把《经济法》想像成罗列法律条文的怪物,而是要把它当成一门有意思的学科来学,因为《经济法》的确有点意思。让我们开始《经济法》之旅吧!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概念可作如下解释:国家作为一种外在力量,采取间接的法律手段,对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调控关系等关系进行调整。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外包装”,是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包括: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民族自治地方的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特别行政区的法(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等。
构成经济法律关系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有主体、有内容、有客体。
经济法主体必须是合法的,非法主体不是经济法主体。要想成为经济法主体,一般有两种渠道:1.法定取得。比如钱先生某月收入6000元,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再比如胡某在获取CPA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后,在为友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两年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获取CPA证书,从而获取了注册会计师的主体资格。2.授权取得。比如政府指定W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发包方,那么W部门作为发包方的主体资格即是由政府授权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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